全文内容 从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三 )


第二十三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
【全文内容 从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我区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保障体系 , 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家庭成员,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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