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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 , 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2、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住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 , 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
3、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
4、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付房租,员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需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 , 并支付租金的 , 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
5、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有几档?附各类情形解答】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 。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 , 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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