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标准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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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标准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
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 。具体标准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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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 , 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ㄒ唬┑H尉俾?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 , 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 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
 ?。ǘ┑H尉柯?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 不满16年的 , 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
二、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 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ㄒ唬┓燮诩浠竦萌裙Α⒍裙Α⒁坏裙Φ模?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 , 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 , 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 , 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
 ?。ǘ┰谖鞑刈灾吻⑷嘁陨霞杩啾咴兜厍勐?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 , 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ㄈ┰诜尚小⒔⑼А⑸婧烁谖环勐?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
三、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 , 累计不得超过100% 。
四、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 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照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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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 , 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 。
五、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 , 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 , 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 。
六、确定退役金计发比例以及相关待遇时,担任军官和军士年限、服役年限 , 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特殊岗位服役年限等,不满12个月的按月折算 。年限起止时间按照任职命令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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