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


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

文章插图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1、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

文章插图
2、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山东?。?在山东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省户籍的
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
【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非山东省户籍的
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 , 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
3、延伸阅读
企业职工的临时账户另有一套算法: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地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将为参保人建立临时账户 。
临时账户不参与待遇领取地的判断,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将临时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一并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 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