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沈阳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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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 经本人申请 , 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 , 从16周岁时补缴[市政办160号]) 。
二、办理材料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的开卡手续(携带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办理) 。
(2)个体工商户参保: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3、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 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三、办理流程
1、(1)用人单位持上述1材料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
2、(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
(2)个体工商户参保: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属分局个体科办理登记 。
3、(1)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 , 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2)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 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四、办理地点
1、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
【沈阳养老保险参保指南】2、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
3、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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