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三 )


(五)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街确定 。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
(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提请所在地镇、街协调解决 。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具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经营者以及各类展会活动参与方和餐饮打包外卖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 。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堂食服务中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在外卖服务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设立可回收物分拣场所和有害垃圾暂存点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遵循集中处理的原则 。
万山区应当结合陆岛分离、岛岛分离的实际,单岛建设垃圾分拣场所,应用新型技术设备,实现岛内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的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
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 。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范收集后及时通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 。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收集后转运至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暂存点或者收集站 。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家庭厨余垃圾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应当密闭存放,并确保日产日清 。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合理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
(三)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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