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五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如资金使用率超过95%,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阶段性暂停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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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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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项限额标准由管委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需再次调整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限额标准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制定 。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降低其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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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创锏奖景旆ǖ谑豕娑ǖ牟挥璐钋樾?nbsp;, 但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情形的 。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 。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 ,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与贷款银行分别审批,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 。贷款担保采取抵押、保证两种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 。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及其他住房产权共有人应将所购建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担保的 , 或发生危及贷款偿还或抵押物处置情形的 , 应有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预购住房设定抵押的 , 在未取得住房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应要求提供阶段性保证或承诺,直至抵押权人取得住房抵押权属证明 。
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无法提供保证的需提供承诺 。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 。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
第五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房单位在取得相关销售许可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南宁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实地调查或查询有关管理系统等方式,对住房项目进行贷前调查 。具体贷款项目调查方式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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