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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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
第五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存贷挂钩等政策、贷款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审批等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
第六条? 管委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
第七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地、缴存地都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支持的异地缴存城市如有变化由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并公布 。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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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钟泄航ㄗ》康暮贤蛐?,已支付购房首付款 , 并且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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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以上(一)、(二)、(五)、(七)项条件,具体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 。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该住房有其他共同产权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该住房产权共有人应同意将贷款房屋进行抵押,并承担担保责任 。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 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 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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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铁路分中心还可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住房套数认定细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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