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四 )


第五十条 ?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 。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
第五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时,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款项,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相应款项全部清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退还借款人或抵押人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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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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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崆笆栈厝抗鸫睿?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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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杩钊?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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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钩煞缸锏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公积金贷款的 ,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出业务联系函,暂缓办理该企业的相关业务 , 直至纠正违规行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并推送至国家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
第五十七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拒绝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逾期公积金贷款或者行使抵押权利的 , 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受托银行、南宁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申请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第六十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铁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 , 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
第六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号)、《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内容继续有效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南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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