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前期调查的项目 , 其所售住房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如不符合贷前调查要求的项目住房,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不受理该项目公积金贷款申请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房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楼栋封顶材料,南宁公积金中心核验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第三十条? 在我市销售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与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楼盘项目合作,共同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授权南宁市县各管理部及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须与共同申请人及该住房其他产权共有人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按规定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具体业务受理网点或其他业务受理途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指定并公布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
第三十五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和受托银行 。
第三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按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等办理抵押等贷款手续,并将办妥的贷款手续送南宁公积金中心复核,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准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
第三十七条?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 ,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 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 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第四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 , 可以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 。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
第四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南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出具其贷款还款明细、贷款还清证明、抵押注销等手续 。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合作项目及抵押物的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
第四十四条? 在贷款还清前 , 借款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应接受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变化等情况的核查 , 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南宁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
借款人的经济、婚姻、健康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贷款偿还的,保证人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影响担保能力实现,或抵押物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损毁、灭失、价值减少等情况 , 应及时通知南宁公积金中心并按南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南宁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划扣、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离退休或死亡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
第四十八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资产分类管理、贷后检查、贷款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公积金贷款实施规范管理 。
第八章? 抵押物处置
第四十九条? 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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