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全文内容( 二 )


符合在海珠区连续居住5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安排公办学校学位为主 。
 ?。ㄆ撸┭蝗啡希荷昵肴嗽诠娑ㄊ奔淠谌啡下既〗峁?nbsp;, 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随迁子女的积分制入学资格 。
 ?。ò耍┍ǖ阶⒉幔夯竦没种迫胙ё矢竦睦此肴嗽彼媲ㄗ优?于规定时间携带入学材料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逾期未按要求到录取学校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
 ?。ň牛┎徊渭踊稚昵搿⒎牌种迫胙ё矢窕蛞蛱跫拗莆创锘种迫胙ё矢竦睦此肴嗽?,可按当年招生政策为其随迁子女报读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
第七条 收费及学籍管理
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上级政策标准发放补助 。补助费用不直接发放到个人,由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按上述标准对随迁子女扣减学费,并于每学期初到区教育局进行学籍审核 , 凭学籍审核结果领取该学期的补助经费 。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公办学校,由区财政统筹给予项目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各公、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学生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
通过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或户籍迁入广州,则不再保留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资格 。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积分制入学 。
第八条 由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 , 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方案申请学位 。
【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全文内容】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各积分受理点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对各积分受理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办理公示及异议处理工作,将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得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企业、来穗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
区委编办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在读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生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
区发改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给予经费补助 。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社保情况等材料 。
区住建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材料 。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经商营业情况 。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情况;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负责审核不动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
市医保中心海珠分中心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医保情况 。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和初审工作 。
第九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条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 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方案 。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五年 。实施期间,如出现新情况或上级部门出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新政策,将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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