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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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条例细则: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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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
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
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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