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㈣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 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记入信用档案 。
第三十九条预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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