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五条??门诊慢特病病种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统一病种名称和编码 。
第五章??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门诊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 , 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
第十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实行按月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门诊医疗费用审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医疗机构完成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5.其它资料 。
第二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 , 确定年度履约保证金返还额度 。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条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是指各级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应收或应付额 , 据实划拨的过程 。
第二十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以省为单位 , 按月与其他省(市、区)进行统一清算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 。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将收到的清算单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清算资金 。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清算单收款 。因费用审核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 按经办规程规定妥善处理 。
【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实行按月清算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际间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清算业务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采取按月逐级上解模式 , 各市(州)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省级经办机构下达的清算通知书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上解和清算 。
第七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付金额度按年核定,每年清算一次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额度测算办法:以上年度平均两个月本市州跨省异地就医实际发生费用为标准,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核定额度 。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
第二十六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
第二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 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 , 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适时对各市州作为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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