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三 )


第三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稽核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定期编报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报告 。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医保异地就医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督促、指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协议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信息化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全省医保信息化建设规划 , 做好本级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HIS)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对接和运行维护,实现数据实时交互,确保异地就医业务的顺畅高效运行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第三十五条 ?各地要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的各环节系统改造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
第三十七条 ?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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