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郑州市医保规定( 二 )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的,自欠费次月起,经办机构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 。
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应足额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职工医保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职工医保费 。由于用人单位欠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 , 经办机构应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待遇 。欠费不足24个月的 , 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含补缴当月)向前追溯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标准支付 。
第二十条?与经办机构签订按月缴纳过渡性职工医保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过渡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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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萌说ノ焕奂平赡墒钜丫煞炎芏畹? ,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按月缴纳过渡费协议,单位停止缴纳过渡费 。协议终止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过渡费为正常履行协议,超过应缴过渡费总额部分不予退回,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ㄈ?016年1月1日前参保的用人单位,其按月累计缴纳的过渡费未超过应缴纳的过渡费总额的,剩余的部分减半执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足额缴纳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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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备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存在欠费的应补齐欠费,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申请开具参保凭证 。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凭证 。
【郑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郑州市医保规定】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出的,可将参保人账户中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 。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应按规定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凭证 ,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省、市转入的,原参保地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省、市转入时,原参保地医疗保险与本地缴费年限有重复的,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参保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不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
第三章?缴费年限和退休(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实无力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职工医保费的,经经办机构同意 , 可以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 期间继续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按前款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 , 可以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 补缴标准为其补缴当月的缴费基数 。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 不划入个人账户 。
第二十六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本人一次性补足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并缴纳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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