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郑州市医保规定( 三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办法》第五十条整体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的 , 缴费标准按欠缴年度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执行 。
第二十八条?《办法》执行后 , 用人单位参保时,其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退休(职)的人员可直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01年1月1日(含)后退休(职)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 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划入个人帐户 。
第四章?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结算 。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和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 。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外的项目,要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该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经办机构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单位应当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应该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
第五章?其 他
第三十五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将挂号费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
第三十六条?为方便参保人员诊治,符合条件的特殊病人 , 可以设立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诊疗时 , 医生最长可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的处方,但不得跨越年度 。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急诊、转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参保人员需转诊转院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未经批准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8〕4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降15个百分点执行 。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 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超范围或超标准部分,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第四十一条?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料应单独存放,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实行定点医药机构社会公众评议制度,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评议意见作为年终评定服务质量的标准之一 。
第四十四条?建立群众投诉和举报制度,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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