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询证函是什么_( 二 )


(二)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权人在债务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
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主动发出企业询证函同债权人核对所欠债务的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的规定,即“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自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企业询证函之日起,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
(三)债权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的行为是否能产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效果,要结合询证函和回函的表述内容来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的规定,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 。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 。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 。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 。(少数人的意见认为:从安徽投资集团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不能表明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精神 。)
从该复函中可以看出,构成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需要具备:一是询证函或催款单应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二是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三是债务人在询证函或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
上述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4个答复,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我们在作为当事人的一方首先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其次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出发点分清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是时效期间内还是时效期间届满进而再发函或回函 。
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企业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询证函是什么_】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合同中一般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故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
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认为构成“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和“自愿履行义务”,从而达到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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