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控告书要承担什么后果 刑事控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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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提起——刑事违法性初步评估

写控告书要承担什么后果 刑事控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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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控告书要承担什么后果 刑事控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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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场景中,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后可能存在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挽回损失,同一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着谈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方式都可以解决问题 。由于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谈判时机等环节无法重来、弥补、修正,如果事前没有对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细致的分析,并对可能的情形作出应对策略,一些维护权益、挽回损失的方式可能直接丧失使用的可能 。下面笔者以一个双重诈骗案件为例,对能否通过刑事诉讼手段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进行具体分析,案例中的相关信息已做技术处理 。
2017年4月,由于A准备出国定居,因此准备将名下房产出售 。因此,A委托B销售其名下房产1套,并就委托行为进行了公证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A委托B销售其名下位于X小区的房产1套,房产面积80平米,房屋总价格不低于280万元的价格出售,销售房产所得房款转账至A名下银行卡 。接受委托之后B开始销售案涉房产,A多次联系B询问房产转移相关事项,B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避而不见 。2017年10月,B将案涉房产出售给了C,并将所受房款占为己有 。
刑法重实际行为,民法重法律关系 。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需先将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厘清并加以分析、评估 。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本案B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行为,其客观行为主要有:1.获得委托书并进行公证;2.卖出房屋并领受房款;3.非法占有房款(通过客观行为判断) 。主观具有非法占有A财产的目的 。目前,A也不清楚B出售本案案涉房产的具体手段 。
判断A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刑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由于A也不知道B是如何将该套房产出售的,因此在进行分析评估时需进行情况分类 。
第一种情况:B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再出售 。此种情况下B和房产交易中心中心负责房产手续办理的工作人员(下称“中心工作人员”)串通,或B欺骗中心工作人员,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出售给购房人都有可能,购房人是否知情均有可能 。
第二种情况:B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 。此种情况下B和中心工作人员串通,或B欺骗中心工作人员都有可能,购房人是否知情均有可能 。
无论哪一种情况,B均存在非法占有A合法财产的目的,故可以初步判断B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B的行为,可初步判断其可能构成的犯罪为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
(一)A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再出售
1.构成侵占罪的可能较小 。侵占罪的行为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变为自己所有,并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同时还要求财物为代为保管物、埋藏物、遗忘物 。本案中可能的受损财物一是房屋,二是房款,委托书中内容完全没有委托B代为保管房屋、保管房款的意思,房屋、房款亦不可能是埋藏物和遗忘物,因此构成侵占罪的可能性很小 。
2.构成盗窃罪的可能性存在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财产性权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由于诈骗罪在理论上属于自损型犯罪,无论B是否和中心工作人员串通,是否对中心工作人员实施诈骗,A实际上并未处置自己的房产,负责办理房产手续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也没有处置案涉房产,只是(未)受B的欺骗办理了登记手续 。当房产转移至B名下时,B的犯罪已经既遂,应构成盗窃罪,盗窃的财产是房屋 。即B伙同或欺骗房产交易中心(房管局)办理房产手续的工作人员,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此种情况下B之后出售房产的行为可以看做是销赃的行为 。此时如果购房人、中心工作人员不知情,B还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如果中心工作人员知情,工作人员、购房人可能构成盗窃罪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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