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控告书要承担什么后果 刑事控告是什么意思( 二 )


3.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存在 。
B的行为主要有:(1)获得委托书;(2)串通或欺骗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过户登记;(3)串通或欺骗购房人出售房屋 。无论B在获取委托书的时候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其获得委托书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是犯罪行为,委托书并不能对案涉房产的财产权益造成直接威胁 。如果没有B在之后领受房款并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该行为和正常的代理行为并无二致,如果要求刑法对于此类正常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一方面会打击市场活力,同时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
第一种情形:如果中心工作人员与B串通,工作人员便不会受骗 。此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只能是购房人不知道该案涉房产存在权利瑕疵,B无权出售,购房人受到B欺骗而购买(同时构成盗窃罪情形中欺骗购房人) 。即B和房产交易中心(房管局)工作人员串通,先将房产过户至B名下(此时B和中心工作人员已经构成盗窃罪),之后再共同欺骗购房人,购房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B有权出售案涉房产,并因此交付房款,B领受并非法占有房款 。此种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诈骗行为可以看作是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 。
第二种情形:B和中心工作人员未串通 。此种情况的分析与第一种B和中心工作人员串通的情况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B需要同时欺骗中心工作人员和购房人,中心工作人员和B不再构成共同犯罪 。
(二)A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
1.构成侵占罪的可能性较小 。理由同上 。
2.构成盗窃罪的可能性存在 。若B和房产交易中心(房管局)负责房产手续办理的工作人员串通起来,而购房人对此情况也是知情的,但仍然向无权出售房产的B交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 。此种情况下,B、中心工作人员、购房人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
3.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的可能性存在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如果购房人并不知情,此时只能是B对中心工作人员和购房人实施欺骗,或者B串通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欺骗购房人,购房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认为B有权利出售案涉房产,并基于此认识向B交付房款,B领受并非法占有房款 。此时无论B与中心工作人员是否串通,只影响到该工作人员的够罪问题,对B构成犯罪没有实质性影响 。此种情况下学界对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一定争议 。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如果被害人是A,A并未受骗处分自己的房产,且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只是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处分,也无权处分A的房产 。如果被害人是购房人,购房人已经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且获得了案涉房产所有权 。从行为对象的角度分析,如果诈骗的是房款,受损失的如果是A,案涉购房款并非A所有,A实际上直接丧失的是房产所有权,并且A并未受骗 。如果诈骗的是房子,B并未占有A的房产,且A也未受骗,受骗的是购房人,购房人虽然处置了自己的购房款,但已经获得了案涉房产,没有损失 。但无论如何,B涉嫌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 。
【写控告书要承担什么后果 刑事控告是什么意思】需要说明的是,房屋买卖中只保护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B只有符合表见代理或者具有充足的权利外观,同时购买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购房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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