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二 )


4.排他性与兼容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共有关系上,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但有些物权是可以并存的,如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而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 。物权的排他性实际上是为了满足物权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个物归属于几个人所有的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物进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处分 。但是一个物上存在几个债权时,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卖的法律关系中,两个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三个民事主体中的一个,而这又取决于出卖人(债务人)的履行意愿 。
5.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优于债权,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破产时,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要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2)在各个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的次序关系,如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数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的不同债权之间是不存在优先次序的,即使是产生在先的债权也不能优于产生在后的债权 。如甲与乙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第二天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乙的债权并不优于丙的债权,二者没有优劣之分 。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除了有上述的区别以外,还会发生以下的联系:
1.二者都共同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和物权被侵害通常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 。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2.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债权通常是物权的变动原因,我们通过债权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所以,债权通常是物权变动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权是债权变化的结果和目的 。这也让我们清楚了,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即基于债权的变动,如赠与、买卖和互易 。所以,我们讨论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会牵涉债权(合同),如讨论抵押权时,通常都会涉及到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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