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四 )


第三十四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残疾人文化事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等创造性劳动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创意产品,加强对残疾人文化创业的扶持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和网络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有关公益节目,组织和支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以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 。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完善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功能,依法以无障碍方式向残疾人提供读物 。
第三十五条??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残疾人参与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事业,鼓励、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人才,配备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器材,为残疾人参加康复健身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化条件和社区服务 。
第三十六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 。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下肢残疾的,可以携带机动轮椅车进入上述场所 。
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 。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
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退役、安置、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接受社会救助和享受优惠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
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以及补充养老、医疗、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信托机构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财产信托等服务 。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和补贴: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对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
(三)对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护理补贴;
(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
(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
(七)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
(八)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给予救助和补贴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租汽车,有关主体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另行收费;
(三)残疾人驾驶汽车,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停车场减免残疾人停车费用;
(四)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五)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享受补贴;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适当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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