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托养机构建设标准,规范托养机构设立条件、设施和人员配置标准、托养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立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人才培养等制度,做好老年残疾人的托养衔接服务 。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
第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残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建设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依法开展法律救助工作 。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
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纳入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鼓励各类公共场所参与无障碍环境认证 。
第四十六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发生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城镇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在方便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明显标识,按照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停车位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残疾人证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 。
第五十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完善无障碍设施,并规范无障碍标识设置 。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科学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满足残疾人通行需要 。
第五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
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将无障碍化纳入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维护流程 。
鼓励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装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有需求的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
第五十二条??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字幕、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方便其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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