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平阳住建发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 )


以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网签时间为准,自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购房补助申请,超出3个月的视同放弃 。上述人员所购买的住宅商品房自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未满两年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所享受购房补助须全额退还 。
四、开展“百日乐享安居”活动
鼓励企业推出一定数额的购房消费券 。
五、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优惠
纳税人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和重新购买住房的,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六、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助
对拥有平阳县户籍的在本县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的二、三孩家庭 , 给予购房补助 。生育二孩家庭(二孩为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给予购房款3%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生育三孩家庭(三孩为2021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给予购房款6%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每个家庭只能享受1次,不可重复享受 。
七、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转用一批商品房项目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既有房源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县无房家庭,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额共有产权 。具体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另行制定 。
八、优化延长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补助时间
自2022年8月25日到2023年2月28日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补助时间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同时,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网签合同的 , 申请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补助的,取消一个月社保参保证明条件,其他按照《关于明确推行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补助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平住建〔2022〕100号)执行 。
本政策自3月15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其中第6、7项措施有效期暂不受时间限制,1、2、3、8项措施不能叠加享受 。省、市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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