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5·22”轿车撞人逃逸案罪犯刘东被执行死刑( 三 )


杨卫华律师进一步解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性质相同、程度相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

大连“5·22”轿车撞人逃逸案罪犯刘东被执行死刑

文章插图
案件二审时画面
换言之,只有当驾驶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
杨卫华律师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红灯情况下冲撞不特定的、正常通行的行人,撞击后又逃逸,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同质性,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当性,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
【大连“5·22”轿车撞人逃逸案罪犯刘东被执行死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此类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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