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三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的,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分配次序:
1.第一顺序:优先配租对象;
2.第二顺序: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三顺序: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四顺序: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五顺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
同一分配顺序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之间按其所在轮候册的序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先后确定分配次序 。
第十七条分配房型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 。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的分配方案为准 。
第十八条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
第十九条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申请放弃轮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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