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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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昵肴瞬槐?nbsp;,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进入轮候册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
第十二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的优抚对象、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以及其他按规定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
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和常态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分配按照公布房源、网上随机选房、配租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届时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分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ㄒ唬┕寂渥夥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各区方案应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分配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
 ?。ǘ┮庀虻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家庭人员、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进行配租意向登记时须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住房保障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分配资格,并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
 ?。ㄈ┤范ǚ峙涿ゼ肮?。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公示不少于5日 。公示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情况确定分配名单 , 分配名单确定后 , 应向社会公布 。
 ?。ㄋ模┰し峙浞课?。举行预配租仪式 , 公开配房 。
 ?。ㄎ澹┳矢窀春?。按规定对获得预分配房屋的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分配资格 。
 ?。┌炖砣胱?。向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租房分配对象为优先分配对象: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分配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2.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
13.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
14.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
1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分配机会 。获分配后弃租、退租 , 重新进入轮候册的,不再享受优先分配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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