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吗 丈夫死亡后妻子是否有权移植胚胎


丈夫死亡妻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吗 丈夫死亡后妻子是否有权移植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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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为:丈夫死亡后妻子是否有权移植胚胎?河南法院判决认定体外胚胎为“准胎儿”)
国内首例“父亲工地受伤死亡后移植试管婴儿抚养费案”,4月18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判令3家公司赔偿小小(涉案孩子化名)扶养费至其18岁,共计15.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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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父亲死亡时,小小还处于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移植前阶段 。近三年来,其母小张(化名)打了3场官司,使其从孕育到出生 。而随着三门峡中院的宣判,坐在旁听席上的小小爷爷忍不住掩面而泣 。
判决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2015年11月3日,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 。2020年4月,夫妇二人到洛阳市某医院就诊,经医生建议,自愿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同年6月,夫妇二人经过医院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并签订了知情同意书 。
2020年7月3日下午,小李在三门峡某工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8月,小张到医院要求移植胚胎,医院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及需要夫妻双方再次签订知情同意书等为由,不予实施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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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胚胎 资料图
随后,小张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阳市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2020年10月13日,西工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小张夫妇在洛阳市某医院共同签署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情况知情同意书符合有关规定,此次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属于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之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判决洛阳市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小张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
2021年2月21日,小张到洛阳市某医院就诊,要求进行胚胎移植,同年3月2日,医院为其施行了胚胎移植服务,之后小张成功怀孕 。8个多月后,小张在医院行剖宫产,生下男婴小小 。
四大理由支持相关诉求
2022年6月,小张作为监护人,以小小名义起诉相关公司作为侵权责任人,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新类型案件,且无明确法律依据,遂向三门峡中院申请提级管辖,三门峡中院裁定提级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法院审理查明,小李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受伤死亡后,经认定,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3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4月18日,三门峡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本案审判长常晖告诉采访人员,小小是否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有权请求赔偿抚养费 。一般认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时已经出生尚未成年的子女,以及应当由受害人扶养,但由于死亡事故的发生未能扶养的遗腹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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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受访
“本案受害人小李死亡时,其与妻子小张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处于受精胚胎移植前阶段,法院经综合考虑后,认定小张继续完成胚胎移植后生育的新生儿小小,具备本案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常晖说 。
法院认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 。基于胚胎移植出生的小小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小李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小李去世后,生效判决判令医院继续履行与小李、小张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为小张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受精胚胎移植母体的形成具有合法性,所生孩子小小与受害人小李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基于自然血亲的认定原则,小小与小李具有父子关系 。
其二,受精胚胎移植是小李夫妇商定事项,具有确定性 。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 。小李死亡之前,其与小张已经在医院完成体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冻胚胎、签署合同约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为,因此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确的,更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 。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在伦理上,其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能够发展成为人,具有潜在的人格利益,应给予充分尊重和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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