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 )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 。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