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韵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无偿转让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无效
宝应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应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荣毅等借款纠纷一案中 , 查明被执行人胡荣毅名下无房产登记 , 而在其女儿胡韵芸名下登记有房产 , 其女名下房产系由胡荣毅产权变更而来 。宝应法院遂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荣毅之女胡韵芸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555弄8号1806室房产 。胡韵芸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请求判决 , 排除宝应法院执行案涉房产 。法院查明 , 胡荣毅与徐敏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案涉房产 , 在债务发生后 , 夫妻两人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妻子徐敏华所有 。后徐敏华与其女胡韵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 徐敏华将案涉房产出卖给女儿胡韵芸 , 双方约定房地产总价款为294万元元 。2013年5月27日 , 案涉房产过户给其女 , 胡韵芸未给付任何价款 。2014年2月 , 宝应法院查封了该房产 。2014年4月30日、5月1日 , 胡韵芸才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敏华支付购房款294万元 , 这三笔帐目由胡韵芸存入帐户后均被徐敏华取现 。被执行人胡荣毅名下无任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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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555弄8号1806室房地产系胡荣毅与徐敏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 共同按揭贷款 , 共同偿还房贷 , 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债务发生后 , 胡荣毅与徐敏华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分割给了夫妻另一方 , 但离婚析产协议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 , 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 外部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徐敏华又将该房产以低价出卖的方式过户给女儿胡韵芸 , 且胡韵芸在过户登记前以及登记后均未给付对价 , 在执行法院将该房产查封后 , 胡韵芸才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敏华支付房款 。母女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明显违反正常的社会公序良俗 , 客观上造成了被执行人胡荣毅无财产可供执行 。胡荣毅与徐敏华离婚析产协议、徐敏华无偿转让房产给其女儿的行为 , 其真实目的是逃废债务 , 构成规避执行行为 , 因而不能阻却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本院遂判决 , 驳回胡韵芸的诉讼请求;宝应法院继续执行案涉房产 。
被执行人在明知负有大量债务情况下 , 采取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 将主要财产转移至配偶另一方 , 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这种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 属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重点防范和打击的对象 。规避执行的行为 ,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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