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之消灭 。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 。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
(2)债权债务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
【法律依据】
【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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