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规章制度( 二 )


六、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
第二条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调 。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经理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
第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
第五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
七、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中心总监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有关机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
八、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职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由部门经理签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加班,后由中心总监签署《加班核定表》 。
九、交接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交接 。
(二)三级以下人员交接 。
第二条
《公司人员分类表》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人员 。三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
第三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
(一)人员名册 。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
第四条三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资料名录 。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
第五条三级以上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中心总监监交,三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经理监交 。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中心总监核定 。
第七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
第八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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