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规章制度( 七 )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l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残,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该退休 。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②从事高空(如架线电工等)、高温(如司炉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因工致残,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定其出生日期 。认定的原则是:
1、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认定其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五)退休后的待遇
1、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 。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和保留津补贴(全额) 。退休费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
2、由于教学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到龄退休后,因承担的学期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者,在该学期内,所任课时按相应职务在职教师发给课时酬金 。
3、符合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人员,经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篇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
第二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在公司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
2、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4、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事宜;
5、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 。
第三条公司从业人员职级划分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
普通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业务主管、普通技术人员 。
助理职员,包括各部门从事一般工作的员工 。
普通员工包括:一般职员、技术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设立坚持“因事设岗原则”,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岗位获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
第五条公司人员编制数额按公司经营运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定编,经总经理和董事会核批后实施,坚决杜绝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现象 。
第二节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表”人数为限 。其任用条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
(二)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核准后任免 。
(三)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 。
(四)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普通管理人员以下岗位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核准,中级以上岗位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
第九条新进人员面试或测验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3个月,期满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缩短其试用期 。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背景调查,并按学历及实际工作能力任用 。
第十一条除公司正式职员外,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临时人员,其待遇、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按合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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