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2)投靠配偶的;(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
(二)市外迁入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
参考淮阴区人民政府,。
不知道具体从哪里转到哪里.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 。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的,以及进入城市投资兴业的,可在城市落户 。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 。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 。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省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省辖市市区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
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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