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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