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发现公职人员以前超生处罚案例 现在发现公职人员以前超生( 四 )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即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选择权在于劳动者 。
具体到本案中,电信喀什分公司作出《关于对古丽波斯坦·亚森处理的决定》,认为古丽波斯坦·亚森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两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新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关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与古丽波斯坦·亚森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在作出该处理决定后并未向古丽波斯坦·亚森送达或者告知 。
承前所述,古丽波斯坦·亚森虽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电信喀什分公司认为超生两胎与事实不符,且电信喀什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将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新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向古丽波斯坦·亚森进行了有效公示或者告知 。虽然电信喀什分公司依据《中国电信新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暂行)》第二十四条第十九项关于“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解除了与古丽波斯坦·亚森之间的劳动合同,但该项同样规定了视情节进行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在古丽波斯坦·亚森自行于2016年12月23日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电信喀什分公司认定超生两胎事实错误且未举证证明已达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程度的情形下,解除与古丽波斯坦·亚森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当 。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综上所述,上诉人电信喀什分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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