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发现公职人员以前超生处罚案例 现在发现公职人员以前超生

2004年11月1日,电信喀什分公司作为甲方,古丽波斯坦·亚森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自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营业员岗位工作 。2007年11月1日,电信喀什分公司、古丽波斯坦·亚森双方在原《劳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续订合同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 。2010年11月1日,双方在原《劳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

古丽波斯坦·亚森于2010年10月22日与前夫生育长女图玛热斯·买买提,于2015年4月15日与现任丈夫萨达哈买·米扎克木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8日生育长子艾力卡尔·萨达哈买,于2016年11月30日生育第三胎艾迪娜·萨达哈买 。2016年12月23日,古丽波斯坦·亚森缴纳第三胎社会抚养费5000元 。

2016年8月19日,电信新疆分公司发布《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印发了《中国电信新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该《奖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十九)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2017年8月18日,中国电信公司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内容为:计划生育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参加人员为喀什分公司各部门主任及各县分公司经理、各部门工会及各县分公司工会主席、各单位综合管理 。





电信喀什分公司曾前后两次对古丽波斯坦·亚森给予处分,分别为:2012年4月19日,对古丽波斯坦·亚森处分如下:1.待岗六个月;2.取消当年文明职工,先进评选及岗位晋级等资格;3.全区通报;4.责成本人于部门会议做深刻检讨 。2014年10月14日,对古丽波斯坦·亚森等2两名员工屡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经分公司研究决定对于以上2名员工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如下:1.待岗六个月;2.取消当年文明职工、先进评选及岗位晋级等资格;3.责成本人于部门会议做深刻检讨等 。

2017年10月28日的电信喀什分公司会议纪要内容如下: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新疆喀什地区委员会四届六次委员会议纪要:2017年10月27日上午,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张霞同志主持召开了喀什电信工会第四届第六次委员会议,纪要如下:会议通过了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处理的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文件和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及《新疆电信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会议通过对古丽波斯坦·亚森等10名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工资降3个等级(同时留岗查看1年)处理,并要求其主动向计生部门缴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 。

2017年12月21日的电信喀什分公司文件内容如下:关于对古丽波斯坦·亚森处理的决定:各县分公司,喀什分公司各部室,各中心:古丽波斯坦·亚森 。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超生2胎,根据《关于印发中电信新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九条关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因古丽波斯坦·亚森违反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喀什分公司工会审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并上报新疆分公司审批后,同意将古丽波斯坦·亚森解除劳动合同 。电信喀什分公司出示证据证明该文件当时在公司内部网站里予以公示,并自认只有公司员工可以上该网站查看文件 。古丽波斯坦·亚森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在公司网站里公示不是向其有效送达的方式 。


另查明,古丽波斯坦·亚森于2019年11月向电信喀什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沈昊递交了《申诉书》,于2020年6月向电信喀什分公司负责人刘波反映了情况,于2020年11月11日向新疆区公司四个部门通过EMS的方式寄了《申诉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工作岗位 。2021年1月15日,向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恢复工作岗位,2021年2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恢复古丽波斯坦·亚森与电信喀什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电信喀什分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该院,请求依法确认电信喀什分公司与古丽波斯坦·亚森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判令不能恢复,并当庭陈述古丽波斯坦·亚森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 。庭审中,古丽波斯坦·亚森对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恢复工作岗位的解释称,申请恢复与电信喀什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其与电信喀什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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