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二 )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
4.2.4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 。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凿 。
4.3.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 。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
4.3.8提交自查报告 。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程序
6、发放范围
7、变更历史
8、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
一、进货查验、记录和检查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小食杂店进货时收取符合规定的“一票通”票据做为进货凭证 。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批发者采取电子化手段对进销情况进行记录,实现可追溯 。记录保存期限为该食品保质期满后半年,无保质期食品保存两年 。
二、日常检查和召回
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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