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常识论文 常识的论文( 三 )


老师,你有没有常识啊? 俗话说: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
作为一个考试时代的人族子民,每天去上学让我感到非常无语,我总是哀学生之多灾多难 。这种感觉,有时候让人宁愿回到石器时代,那个时代,谁不让我睡觉?我捡一块石头就可以表达我的强烈不满了 。
每当晚自习放学走出学校,抬头看见天空一轮凄凉的明月,我不禁发出千古一问:老师,你有没有常识啊?难道你不知道是人都要睡觉的吗?竟然不让我在课堂上睡觉 。从早上很早就要回到学校了,有多早?7点 。
作为一个老师,你竟然还很无耻地告诉我们,人家哪间哪间学校,6点多就全部回到教室看书了 。我靠,这种语气,和那些白痴女人一整天喜欢说我那个friend,我有个friend的调调完全一样白痴 。
本来我想举个例子说,人家美国……可惜啊,信息来源实在是太封闭了,只能听见老师说,人家哪间哪间学校,却从来不会听见老师说人家美国 。不举美国的例子没关系,老师,我告诉你,中东那边,很生气的人,喜欢玩人肉炸弹的,这是CCTV的新闻连播说的 。
中东啊,水深火热,我们新一代的祖国花朵多幸福,天天早上7点回到学校 。但是,我要睡觉啊 。
我晚上12点才睡,早上6点多起床 。早上7点回到学校,一直到晚上10点多才放学 。
我肯定不够睡 。午休?老师,你有没有常识啊?有些人中午睡那么一个小时,不睡还好,越睡越头晕 。
没办法,我上课打瞌睡 。很累了,打瞌睡,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 。
老师你竟然说,上课要睡觉的同学回家睡,我靠,你以为我不想回家睡?我真的好痛苦,好痛苦 。我觉得老师没常识,校长没常识,教育界没常识,现在高考写常识,无疑就是给我机会,表达我对整个中国教育界的强烈的不满,还有深深的鄙视 。
你们没常识 。学生是要睡觉的……学校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归根结底,还是你们的……人是要睡觉的……我要睡觉……睡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 。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对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认识,就要准确地领会这一定义的含义 。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 。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 。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 。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 。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 。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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