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且无需说明理由 , 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什么条件下可以无理由退货】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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