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书去哪开 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书( 四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照原状和《房屋交付确认书》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搬离且双方签订《房屋交还确认书》,视为房屋返还完成 。
(三)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办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
(四)乙方在返还房屋前,应对房屋中属于乙方的物品进行搬离处理 。乙方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
第九条优先购买权
(一)租赁合同期内,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回复甲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
(二)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乙方租赁合同期内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
4、不承担协助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 。
5、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连续达日或累计达日以上的,或欠交各类费用超过元的 。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的 。
5、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 。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经对方书面同意,并按年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四)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甲方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五)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
(六)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乙方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七)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二条送达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首部约定的联系地址为双方之间书面文件往来及涉及仲裁、诉讼时仲裁机构、法院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送达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 。因首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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