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


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

文章插图
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
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其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以下结合具体案例作简要分析 。在财产保险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往往会发生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案例一:在“李某、董某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郑民四终字第1793号]中,涉案货车登记车主为李某 , 李某将本案中的车辆协议转让给董某 , 但董某仍以李某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原审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李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对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董某作为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 。案例二:在“伦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号]中,伦某购买李某汽车,在车辆产权尚未过户前,保险公司营业员说服伦某以当地村委会为被保险人,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既非该车实际车主,又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从其后车辆过户的情况确认,本案保险合同实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为原告伦某 。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伦某即具有保险利益,而将被保险人列为村委会,是保险公司的错误所致,事故发生时 , 伦某已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故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自始至终为伦某,无需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会怎样
我们知道 , 无论是商铺,还是个人住宅,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商铺的使用权是40年 。那么,商铺使用权40年到期后怎么办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40年指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是40年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不再续期 , 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房屋 。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续期,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续期以后,房子还是自己的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根据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民法典》出台之前 , 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而《民法典》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2007年3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 , 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