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项 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制度10篇( 三 )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
(3)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2、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制度7
为了规范__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 。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 。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 。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 。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 。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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