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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流产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纠纷:交通事故导致的流产是否可以赔偿精神损害?【案例】2011年8月4日,原告秦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原告莫某即其妻子沿X335线行驶至广西贵港市方向23km+200m处时,与被告秦某驾驶被告贵港市港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所属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 原告秦某门诊治疗花费897元,原告莫某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因治疗需要,采用无痛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原告莫某住院19天出院,医疗费9516元,被告秦某某已支付7300元 。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休息满15天,三个月后再复诊 。事故由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人秦某某、莫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 , 原告莫某因交通事故流产,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持久难愈 。因此,当他告诉法院时,他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原告莫某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审判]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被告秦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秦某、莫某无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合理,责任划分正确 , 我院接受 。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秦某花费897元用于门诊治疗 , 造成原告莫某损失如下:1 。医疗费9516元;2.护理费91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4.误工费1644元;5.营养费 , 原告知3000元过高 , 原告莫某因伤流产,有医生嘱咐加强营养,法院判决支付1500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抚慰金原被告知22715元过高,原告莫某因伤流产,确实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法院判决1万元,上述两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5736元,被告已支付7300元,尚余18436元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涉案汽车的承保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莫某医疗费897元、医疗费9103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436元 。由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秦某无需再次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某经济损失897元,赔偿原告莫某经济损失17539元 。【评论】本案的处理有两个特点:一是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营养费的处理 。原告莫某治愈出院 。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因此,其索要营养费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其索要营养费3000元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510元,双方分歧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确实需要加强营养,并提供法律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照顾原告伤情酌情支持1500元;(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原告以流产给他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为由,上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271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构成残疾才能产生,但原告因无证据证明造成残疾,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 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莫某因交通事故流产,侵犯了其作为准妈妈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持久且难以愈合 。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支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二、判决正确,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并主动履行义务 , 友好解决纠纷 。具体表现在:(1)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可原告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 , 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履行能力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实现法律原则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统一 。(二)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 。根据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 。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振新负全部责任,但两原告不负责任 。因事故涉及的车辆由被告的保险公司投保 , 且有较强的交通保险,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他两名被告承担不足部分 。因保险公司已能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秦某某及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无需作任何赔偿;(3)程序适当并遵循不要告诉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被告秦某某向两原告支付了7300元 , 并告知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不予处理,符合不要告诉别人 。的原则 。本案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愿意送达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被告的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 。两原告将自己保管的医药费交给被告秦某某,并配合其友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得了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化解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车祸造成牙损伤保险是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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