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赣县区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 二 )


2.“住、户、产权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户籍所在乡镇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相对就近安置;如户籍所在乡镇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 , 则由教育部门统筹调剂 。
3.在各乡镇公办中小学校招生计划范围内学位仍有余量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依次保障入学:
(1)父(母)在赣县区购买权属房产(入住须满 3个月以上)、租住廉(公)租房(入住须满 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可在其父(母)购房、租住廉(公)租房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
(2)父(母)在赣县区经商、办厂、办企业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核发须满3个月)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经商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
(3)父(母)在赣县区务工(务工企业须为其连续购买社保达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务工企业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保障其入学 。
(二)学生本人为赣县区户籍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
赣县区户籍适龄残疾少年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理教育安置方式,须确保100%入学 。
1.轻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接收随班就读 。
2.中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自愿并在赣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学位允许范围内接收就读,或由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接收随班就读 。
3.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按要求以送教上门方式保障其受教育权 。
(三)现役军人、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人员子女入学
根据《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0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教基字〔2018〕87号)等规定,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的优待政策,提供市、区相关部门的权威佐证材料(含家庭户口簿、现居住地凭证),人员名单需分别通过区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才办、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经核实审定并向社会各界公示无异议后,在其父(母)工作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 。
(四)因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拆迁家庭子女的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属政府拆迁户子女的,其父(母)房屋征收后已经实行安置(含货币化安置)的,持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赣县区拆迁办或梅林镇政府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安置地(居住地)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入学 。
2.尚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内的,凭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赣县区拆迁办或梅林镇政府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租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租住合同等),可继续在征收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入学 , 也可在租住房屋(实际居住地)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申请入学 。
(五)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
1.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不含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 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 在赣县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所在乡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入学 。
2.赣州市中心城区所属的章贡区、南康区、蓉江新区、经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赣县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招生办法(一)”中所述“学生本人为赣县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第3点有关规定 。
(六)探索落实“长幼随学”政策
根据省、市招生入学政策要求,从2023年秋季开始,要因地、因校制宜,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平、统筹安排”原则,在符合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服务 。“长幼随学”政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23年秋季仅面向起始年级(一年级)新生试行,即同一户家庭多个孩子分处城区不同招生学校时 , 一年级新生参加入学报名时可申请“长幼随学”,经审核符合城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将优先安排到其同胞兄(姐)就读的公办学校 。申请“长幼随学”的,在报名时须由家长提交已就读子女的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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