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不能在南站落客平台上接人


网约车司机不能在南站落客平台上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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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不能在南站落客平台上接人
再过几天就是5月1日了,新修订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实施 。其中一项规定与出行密切相关,即“空装载车辆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等落客平台和通道;进入落客平台和通道的车辆不准上下客” 。No 空 , 网约车司机该如何接送乘客?这个规定有什么意义?空车辆不允许进入落客平台 , 车辆不允许接人 。新《城市规定》发布后 , 南京市民王先生仔细阅读发现 , 第三十九条规定空车辆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等落客站台和通道 。进入落客平台和通道的车辆不得上下客 。你说“空车开不进去是什么意思?我通常开车去接人,但是汽车会开过来 。为什么一定要制定这样的规则?不放人怎么接?”王先生说,因为工作需要,经常要开车去南京南站接客户 。“我非常不能理解这条规则 。”有王先生这种想法的司机不在少数,既有私家车司机 , 也有网约车司机 。“南京南站太大了 。偶尔出错特别容易 , ”市民刘女士说 。“在落客平台接人最方便 。”不想上站台 , 去哪里接人?”对于这一规定,不少网约车司机也表示:“如果不让空上车,不仅我们会头疼,而且估计乘客也会觉得不方便 。"交警:落客平台不是用来接人的 。与南京火车站和机场相比,南京南站受交通拥挤和道路交通复杂的影响最大 。采访人员实地查看南京南站南北落客平台发现 , 上午10点 , 北落客平台客流量非常大 。虽然现场有交警指挥,但车辆不时减速 。南边的落客平台好很多 , 临时停放的车辆主要是网络车辆,都是来接人的 。据南站南北落客平台卡口视频统计,南京南站日均车流量约4.5万辆,其中北落客平台约3万辆 , 南落客平台约1.5万辆 。那么,为什么新《城市管理条例》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对此,南京交警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落客平台顾名思义只能是人们开车到车站落客的地方,很多司机经常在落客平台上开车占用车道等人,给落客平台的正常交通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引导接车车辆进入停车场等候乘客 。像南京南站这样的停车场有7个,停车位2000多个,应该能满足需求 。”该专业人士表示,新规实施后,预计将使目前南北向落客平台的交通量减少三分之一,有效缓解落客平台的交通拥堵 。未来将设置“电子围栏”,在落客平台不能乘坐出租车 。事实上,南京新《城市管理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其他城市也有先例 。自年1月起,长沙南站严格执行上下客车辆分流,严禁空运载车辆进入落客站台 。4月19日起,上海南站、虹桥火车站,3月29日起 , 上海浦东、虹桥机场,禁止客运车辆进入发车层;从9月1日起,禁止Xi北站落客平台的接车和空-载车进入 。针对这一规定 , 市民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新《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禁止性的 , 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落客平台那么多车,交警怎么分辨是不是在接人?车这么多,交警能查出来吗?”对此,交警部门相关专业人士表示,5月1日起,将在火车站、机场落客平台、地面道路道口安装标志,车辆可按标志行驶 。“空车辆禁止上落客平台,也就是说,如果车内只有一名驾驶员,无论是行驶还是停车,交警都可以对车辆进行处罚 。”该人士还表示,对于违法车辆,除了交警现场查处外,后期还会增加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抓拍 。此外 , 针对网约车和出租车的管理,交警部门表示,将像新街口地区禁止停车一样,设置“电子围栏”,禁止接送车辆进入,市民不能在落客平台乘坐出租车 。不得不说,新《城市规定》的颁布,对网约车司机前往高铁站接载乘客有很大的限制 。那么 , 网约车司机应该如何接单呢?建议您提前与乘客沟通 , 更改乘车地点 。【网约车司机不能在南站落客平台上接人】网约车责任事故认定
目前,网约车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 , 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 。1、出租车模式: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 。出租车公司再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 。2、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 即按损害发生中的具体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3、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4、专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此种模式 , 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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