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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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再审申请书范*第1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2013)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 , 申请再审 。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2013)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2013)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 。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 。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 只是口头协议 。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村的许峰用四*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 , 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 , 栽植了柳树和杨树 。XX年当时的村*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 , 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
XX年12月30*,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
2013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 。后王起诉至* , 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现我提出再审 。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 , 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 。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 , 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案无关 。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 , 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 。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 。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
3自王承包以来 , 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至渠沿底 , 西至渠沿底 。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 。而这块地与*案没有任何关系 。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 , 北至渠沟 。四至清楚无争议 。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 , 双方只是北部搭边 。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 。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 , 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 。7亩 。
再审申请书范*第2篇:
民事再审书范*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 , 汉族,农民 。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 , ×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
第*人 , 刘某,总经理 。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 , 此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的利息按**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
【再审申请书范本】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xxx
申请事由二:xxx
申请事由*人或者主要职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方式) 。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 , 不服××**于×年×月×*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 。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资料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贴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贴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公章
×年×月×*
再审申请书范*第6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周某为个体户 , 从事家装业务 。某*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 。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 。安装过程中 , 张某不慎掉下摔死 。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职责,周某负主要职责,李某负重要职责 。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 。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职责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年10月22*出生,汉族,*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 。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
既然X林市中级*再审认定“*案是一齐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 , 那么*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 , 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 。《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 。因此,X林市中级*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 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 , 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
二、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
X林市中级*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向由王文X经营* , 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批准的合法煤矿,但是X林市*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
X木县*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 , 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取缔并经X林市*上报XX省*,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 。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潜力,有关*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潜力、井口坐标等与原*完全相同 。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向由王文X经营*,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并未参与” , 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 。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杨XX数年不懈诉讼 , 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潜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经营大贝茆煤矿 。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
X林市中级*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 , 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为止 。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 而不就应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
既然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 , 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就应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为止 。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 , 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状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 。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 杨XX数年不懈诉讼 , 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 , 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理解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 , **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 。而X林市中级*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 , 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13年9月15*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 , 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
此致
XX省高级**
再审申请书范*第9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于年月*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申请再审 。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 。。。。。。特申请再审 。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贴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贴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
综上所述 。。。。。。
此致
山东省高级**
申请人:
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先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 。
原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c
再审申请书范*第10篇: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出生,蒙古族,农民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依法对*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
事实和理由一、*案事实1995年11月13* , 科左后旗**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经科左后旗**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 。2001年6月15*科左后旗**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 。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
2001年9月25*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案争议的宅基地 。2001年11月23*,科尔沁左翼后旗**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 。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 , (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中止了*案 。
2004年4月1*科左后旗**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2002年9月10*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提出了行政复议 。通辽市**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科左后旗**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程序违法 。2005年1月28*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
经2005年5月13*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 。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2009年5月20*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 , 提审*案 。2010年12月9*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
1997年3月25*,科左后旗**颁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面积70平方米 。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 , 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颁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 。018号 , 同意*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 。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 。2002年7月18* ,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 。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 。在通辽市**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 , 科左后旗**于2010年8月20*,依据***国*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国房屋所有权证,*面积181 。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完毕 , 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完成的房屋 。此刻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的*》[2002年9月10*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资料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书面申请**调查收集 , **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之规定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关于执行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调取2001年11月23*,科尔沁左翼后旗**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撤消2005年1月28*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 。恳请最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能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民事判决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
此致最高**再审申请人:李X2011年3月21*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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