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


西双版纳: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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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自2023年5月4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委托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自动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正常缴存、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可在线上进行签约(微信公众号“西双版纳公积金”),签约成功后次月生效 。
二、选择按月冲还贷的,可在签约前提取上年一月至签约当月已还款本息 。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 切实减轻职工的还贷压力,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以下简称“按月冲还贷”),是指在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中心按月足额自动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
第三条
申请对象:在中心正常缴存、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委托人可在线上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 。
第五条
按月冲还贷签约成功后 , 在该笔贷款结清前 , 不得申请办理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
第六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月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一)逾期还款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的;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故被冻结的;
(三)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3个月(含)的;
(四)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公积金贷款结清时 。
第七条
按月冲还贷期间,委托人姓名、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 , 须向中心书面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申请解除按月冲还贷业务,解除后须间隔12个月方能再次提出申请,解除同时继续履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义务 。
第九条
按月冲还贷期间 , 优先全额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款本息时,中心将自动全额扣划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或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余额 。
第十条
按月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 , 不再告知委托人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西双版纳: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本规定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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