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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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本着“计划转贷、先贷先转”原则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沈阳公积金中心”)委托商转公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转公委贷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或商转公委贷银行指定网点办理 。
第四条 商转公委贷银行是指同沈阳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 实行“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并实现系统对接的商业银行 。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盛京银行等 。其他在沈阳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分期分批争取纳入商转公委贷银行范围,逐步扩大“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覆盖面 。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分为“顺位抵押”和“先还后贷”两种 。原商贷银行是沈阳公积金中心商转公委贷银行的,可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将原商业贷款中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公积金组合贷款;原商贷银行不是沈阳公积金中心商转公委贷银行的 , 可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 可将原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
第六条 “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沈阳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后,公积金贷款直接划拨至原商贷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形成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无需结清原商贷余额部分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沈阳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 , 须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贷,撤销原商贷房屋抵押登记 , 而后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该方式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与沈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挂钩 。当资金运用率大于95%时,可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 。当资金运用率呈现平稳或下降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将适时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中原商贷已偿还年限 。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即本着按年计划均衡转贷、先贷先转原则,沈阳公积金中心对每年商转公贷款的总体资金使用计划规模进行设定 , 并根据资金平衡情况按月进行动态调控 , 实行受理网上预约制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
在沈阳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以下称借款申请人)或本人及配偶(以下称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
【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五)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
(六)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算得的可贷额度,与原商贷剩余本金金额相比取最低值,再减去2个月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等于商转公贷款额度(取1000的整数倍) 。其中: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原交易价格与现评估价格取最低值,再乘以60% 。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关于家庭债务的审核规定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车贷、消费贷等其他贷款、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贷款担保的,其贷款额度与债务额度相挂钩 。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期限等其他要素按当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顺位抵押”和“先还后贷”方式的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签约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公积金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 。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
2.原贷款银行接收审批商转公申请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向原贷款银行提交商转公申请 。银行审批同意后,将同意商转公相关信息直接反馈给公积金中心 。
3.贷款审批,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中心贷款审批部对贷款信息进行核查审批,通过审批后,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将公积金中心登记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
4.发放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前还贷业务 。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原商贷银行按约定时限将商转公贷款资金转入职工原商贷还款指定账户,并将还款信息传递给公积金中心 。
5.邮寄借款合同 。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
(二)“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预审确认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公积金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预申请要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预审,预审通过后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
2.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申请,提前全部还清商贷、撤抵押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提前还清原商贷申请,并于30日内办完原商贷全部结清和抵押注销登记业务 。
3.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带相关要件到公积金中心预审确认的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对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中心贷款审批部对贷款信息审批通过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 。
4.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
5.邮寄借款合同 。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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