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使用范围 长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指南


附使用范围 长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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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将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 , 具体如下:
一、使用范围
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附使用范围 长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指南】 2、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3、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4、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费用 。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个人账户不能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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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户计入标准
1、 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 退休人员 (含单位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全省统一标准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元/月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完成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 , 按照退休人员方式计入其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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